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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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发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部门确定并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五)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无课程考核不及格及重修现象;

(六)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七)经各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终审机构为我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详见《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申请。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个人材料;

(二)提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照申请条件,严格按要求确定初选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查;

(三)初选。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提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学院初评,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学工处提交学院推荐学生名单;

(四)审定。由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全校推荐学生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五)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向校领导报批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审定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接到下拨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要求发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贫困有志、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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