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试行)

时间:2020-12-28浏览:1984设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引导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以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的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示学校的育人效果,而且在素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同时还可以有效地促进我校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实现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有机地结合,使学生在素质发展上进一步提高,更加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第三条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学生,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使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学校建立校级、院级、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班级四级组织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

学校成立“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生工作分管校长;成员由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体育学院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总体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调剂安排。各单位分工如下:

(一)学工处

1.负责拟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相关文件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

2.布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整体工作,汇总、审核、统筹、报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材料;

3.协调解决测评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4.向领导小组请示、汇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重大问题。

(二)教务处

1.负责每年提供学生本学年度各门课程考核成绩;

2.参与解决测评过程中出现的课程、成绩等相关问题。

(三)体育学院

1.按时录入学生体育课程成绩;

2.参与解决体育测评环节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四)团委

1.及时公布校级团、学组织任职名单;

2.提供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任职考评结果。

(五)各学院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六)各学生工作办公室

各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的标准完成本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基础工作;布置、指导和监督班级评议小组的测评工作;审核测评结果;解决测评及公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学生班级

各学生班级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民主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以教学班为单位,除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外,另由班级民主选举或推荐3-5名左右学生,与带班辅导员、班主任共同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交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备案),带班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其主要职责: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综合测评体系的标准,完成本班同学德育评分中的“班级评分”及发展素质评分;将结果汇总上报学工办;协助学工办解决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八)学生个人

学生本人对照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综合测评体系的标准,按时完成当年度本人的德育评分,并结合平时各类获奖、得分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按时提交班级评议小组,积极参与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三章 测评周期与时间安排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从学生进校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一次,在每年九月完成(部分基础性工作可提前开展),毕业年级在6月完成。

第四章   测评内容

第六条  遵循素质教育规律,按照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将学生综合素质分为基础素质和发展素质两个方面。基础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第二课堂环节中形成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等方面的一般素质。发展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中形成的体现创造性和实践性的素质。其内容反映了大学生在接受教育、成长成才、完成学业过程中的基本信息。学生综合素质指标体系的分解如下:

(一)基础素质

基础素质由德育、智育、体育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基础素质评价总分=德育得分(G1×20%)+智育得分(除体育课、公选课外,学年各门课程平均成绩(换成百分制)G2×70%)+体育得分(G3×10%)。其详细指标及分值见《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附件1)。

(二) 发展素质

发展素质由创新创造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体特长、综合技能、特殊表彰等五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发展素质评价总分=∑(各项发展素质加分×权重)。其详细指标及分值见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附件1)。

第五条  生综合素质测评采取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一)智育和体育测评。测评年度内各科成绩以及体育成绩均以教务处提供的正式成绩(补考后)为准,班级评议小组根据相关指标分别测算出相应分值。

(二)德育成绩由自评(40%)和班级评议小组评分(60%)组成。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附件1)的评分标准,在测评年度内学生个人自评的基础上对每位学生的德育进行集中评分。班级评分统计公式如下:

 ∑(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对该生评议分数)—最高分—最低分

某学生班级评分=  ——————————————————————————

                        [班级评议组人数-2]

某学生德育评分=自评分×40%+班级测评小组评分×60%。

(三)发展素质测评。各项加分项目以测评年度内所认定(获得)的各类获奖、佐证材料的为准。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标体系》进行评议、审定。

第五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程序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院将校院级学生处理情况,分别报送相关班级评议小组。同时学生根据要求,提前准备本人佐证材料。

(二)班级评议小组在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的指导下,对本班同学开展发展素质评分及德育评分,并将结果汇总,上报学工办。

(三)学生工作办公室布置、指导和监督班级评议小组的测评工作,统计、审核测评结果,按照班级统计出每个学生基础素质、发展素质及综合素质总分、排名,并以学生教学班(以学生取得成绩时所在班级)为单位,统计出本学生工作办公室所辖各班的综合素质平均总分、排名,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复审,并公示;如若有疑义,则需解决测评及公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学工办组织,完善学生本《         学院        班学生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载入学生工作档案。

 第六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适用范围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学年鉴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

(一)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先进集体(个人)评比以及奖学金评定的依据;

(二)测评结果作为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贫困生资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测评结果作为学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岗位推荐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七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实施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须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校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纳入当年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予以实施。

第八章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校综合测评办法,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学院测评细则,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同意,学校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可参照条例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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