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在校生申请走读的规定

时间:2018-12-10浏览:1755设置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使在校学生办理走读手续更加规范化,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对在校生申请走读的规定如下: 

一、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走读,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走读的,需严格按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二、严禁学生擅自到校外租房住宿。凡未经批准私自到校外租房住宿者,一经查实,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申请走读条件:

1、生源地在本市区内,有条件在家中居住的;

2、因病(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神经衰弱病症等)须改善住宿条件的(提供医院证明)。

四、申请和办理走读手续的程序:

1、申请人须在学年结束前二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后领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附件一)、《走读生履约保证书》(附件二)。

2、申请人及其家长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中相关内容。

3、申请人所在各二级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带班辅导员认真核实情况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需核实的情况包括:

1)申请人申请走读的理由是否属实;

2)确认申请人家长身份,确认申请人家长是否亲自在《走读生履约保证书》上签字;

3)申请人校外住宿地点是否属实;

4)其它需要核定的内容;

4、各二级学院认真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走读申请表》、《各二级学院申请走读学生情况汇总表》,与《走读生履约保证书》一起,报送至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签署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

5、签署完的材料原件留各二级学院备案。

五、申请人校外住宿地点如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及时到所在学院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六、凡经批准在校外住宿学生均视为走读生,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重新提供住宿机会。

七、各二级学院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主动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建立广泛的联系和走访制度,由辅导员老师负责定期联系,各二级学院应每学期向学生工作处反馈校外住宿学生的有关情况。

八、学校每年9月以二级学院为单位集中办理本学年的在校生走读申请手续。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学校不退还其已交住宿费。

九、走读生在校外住宿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学生在校外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均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十、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不如实填写相关内容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走读的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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