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南特师委〔2017〕33号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党员发展工作,保证我校新发展党员质量,建设高素质高校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把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上,重视做好思想上入党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发展大学生党员的首要标准,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为核心,以加强教育培养为重点,认真做好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所在党总支备案。在大学生团员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采取投票、公示方式产生,团组织推优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提出能否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要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支部委员会在党总支领导下做好发展对象的确定工作。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党总支审核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总支每学期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计划名单;每年年底向校党委组织部报下一年度的教职工党员发展对象计划名单。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组织纪律观念强,道德品质良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无受处分记录,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二)综合测评排名位列班级前百分之三十;考试无补考或者重修。
(三)至少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奖励;有一年以上承担社会工作经历,且评价良好;积极参加公益服务、校园科技文化活动和寝室文明建设,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 对个别在工作、学习、科研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群众基础特别扎实,或在重大事件考验面前表现突出,但未能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如党组织认为确实需要发展,须报校党委审核研究。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第十九条 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发放调查表、个别了解等方式,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人数不得少于十人。听取意见记录应详细、完整。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教职工党员、党总支学生党员的预审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提交“发展党员的预审报告”。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的自然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的现实表现及主要优缺点;政审情况及结论;党校培训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及多数人意见;支部发展意见。
第二十三条 预审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或《发展学生党员考察材料》、政审材料(含外调材料)、本人自传、团组织“推优”材料(学生)、听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班主任意见(学生)、党校结业证书、思想汇报、预审报告等。预审合格后方可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对象为预审通过拟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公示时间在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之前进行,公示时间七天;公示范围一般在发展对象所在的部门或单位内,学生中的发展对象还应在学生社区中同时公示;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有异议或意见,党组织要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七条 学生预备党员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教职工预备党员由校党委审批。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由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一条 对在教学科研以及重大事件中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校党委审查讨论决定后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大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青年教职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党组织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半年时必须对预备党员进行中期考察,并形成相应的考察材料。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条件不能低于同时期发展党员规定的条件。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所在党组织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备案。
对个别群众基础特别扎实,表现特别突出,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完全达到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如党组织认为可予转正,须报校党委审核研究。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在预备党员转正之前,应当组织拟转正的大学生预备党员参加转正答辩。
(一)组织实施。转正答辩工作由各党总支负责。相关党组织召开答辩会议,答辩小组一般由党总支负责人、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年级辅导员、党员代表等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五人或七人。答辩会应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
(二)时间安排。一般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项之前进行。
(三)答辩程序。答辩会前发布公告。答辩过程分为个人陈述、现场问答、现场评议三个环节。答辩对象就理想信念、党的知识和预备期表现等情况接受询问,公开答辩。答辩结束后,答辩小组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并统计汇总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提交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要进行公示。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党组织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十条 党组织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保存。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内容包括:发展入党所有材料、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考察表、中期检查报告、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及转正答辩评审表、党员培训班结业证书、预备期思想汇报等。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校党委定期检查、抽查各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各党总支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各党总支要高度重视本单位的发展党员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并听取党支部工作汇报,找出不足,制定措施。每年要对本部门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并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要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组织要重视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尤其要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负责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置。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经办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