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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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特师〔201999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严管、严抓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秩序,强化考风考纪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1.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检验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对学生学业和思想品质的综合检验,也是学校校风、学风的集中反映。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工作,把教育学生诚信做人、反对和遏制学生作弊行为作为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环节来抓,作为形成我校良好校风、学风的重要方面来抓,作为实施诚信教育、推动社会诚信的重要工作来抓。

2.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负总责,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党政领导参与的考风考纪建设督查组,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增强考风考纪相关制度的执行力,扎实推进考风考纪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明确考风考纪建设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二级学院是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建设的主体,二级学院党政一把手是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要专门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教研室主任及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组成的考风考纪建设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考风考纪建设与检查工作。

2.教务处要进一步加强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组织与指导学院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具体包括考试命题、审批、试题保密、考场安排、监考教师安排与培训、考试过程管理、组织教师阅卷、评分、考风考纪教育及对违纪作弊学生的教育、处理等。确保考试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有制度、有落实、有检查,切实把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要进一步发挥教学督导的作用。通过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包括试卷命题、教师监考、考风考纪、阅卷规范和成绩分析等环节)进行监督,随机或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活动,及时通报相关情况,促进考试诸环节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考风考纪建设取得实效。

3.学生工作处要进一步加强学生日常学习纪律和行为规范教育管理。通过开展知荣辱、讲诚信、拒舞弊等主题教育活动,坚持集体教育和个别指导教育相结合,在学生中形成以诚信参考为荣,违纪作弊为耻的正确考试观。对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要多加关心,对有考试违纪作弊记录的同学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要组织辅导员经常到教室检查学生学习纪律、到宿舍检查学生作息情况,加强与任课教师的联系,了解学生上课出勤和听课情况等学习状况,积极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和主要时间用在学习上,消除学生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根源。

4.团委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积极营造诚信考试的氛围。广泛宣传有关学籍管理、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坚持模范典型教育与反面案例教育相结合,充分阐明违纪行为后果的严肃性和危害性,充分发挥优秀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营造勤奋学习、认真复习、全力备考、严守考纪、诚信参考的学风和考风,杜绝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巡考督查制度,提高考试规则的执行力

1.建立考区巡查制度。教务处要在教学楼合理划分考区,在考试科目相对集中的时段,统筹安排二级学院党政领导、教学督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巡考。

2.巡考是学院各级领导的重要工作职责之一。巡考人员应按照教务处提供的考场安排表,到所负责的考区监督、检查考场的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情况,及时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对监考教师在考场上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当天考试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如学生作弊或教师监考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学院和教务处。

3.在考试期间,学校对考试实行责任追究制。

1)巡考人员未到考区巡考的,一经查实,按工作失职处理。对所负责的考区发生考试管理事故或学生大面积违纪作弊的,将追究巡考人员的管理责任。

2)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发现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而监考教师未发现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考场的监考教师是否按教学事故处理。

3)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发现有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监考教师或学院隐匿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4)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发现大面积出现作弊的班级和学院,学校要追究所属学院党政领导的责任。

四、重申监考职责,提高监考质量

1.承担监考工作是所有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所有行政管理人员应尽的义务。原则上任课教师、出卷教师与监考教师不可为同一人。监考教师由学院自行调配,对监考安排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教务处协调解决。监考教师不得擅自调换既定的监考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须报经学院领导同意。

2.二级学院要加强对监考教师的培训力度,明确监考教师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如监考教师没有参加考前培训,未能正确履行监考职责而造成考试事故的,相关学院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制止考试作弊,关键在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应熟悉关于考试方面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好考试秩序。重申监考教师的职责如下:

1)监考教师应在考前15分钟领取试卷和相关材料,考前10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安排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2)监考教师应逐一检查学生的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带照片的学生卡),两证未携带齐全者,监考教师应检查其所在学院开具的证明,否则不允许该学生参加本场考试。开考前,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填写相关信息并检查学生携带物品是否符合考试规定。

3)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放和收回试卷。在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要有前有后、动静结合,不得做如聊天、看手机、批改试卷、看报刊杂志等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4)监考教师发现有考场违纪和企图作弊的学生要当即制止和警告;发现有考场作弊行为的学生,应立即收回考卷、保留作弊证据,终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监考教师应在作弊学生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并将考试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班级及违纪情节认真填入考场记录单中,并当场与作弊学生核实,要求其签署本人姓名,然后报学生所在学院。

5)监考教师在考场内不得向学生讲解试题或暗示答案是否正确,但可以对印刷不清或印错之处予以指明或更正。

6)监考教师须明确告知学生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试时间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课桌上等待监考教师收卷。监考教师当场点清试卷份数后再让学生离开考场。要严格防止发生交换试卷、试卷遗失或被学生擅自带走的现象。

4.监考教师要增强工作责任心,按要求做好考务工作,严格考场纪律管理,及时提醒、消除学生各种作弊苗头,对出现的作弊行为要敢抓敢管,绝不姑息。

5.教师监考中出现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依据《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进行处理。

五、重申考场纪律,严肃对待考试

二级学院要通过考前动员大会,广泛宣传考试规则,让每个监考教师和学生都要知道考场的纪律要求:

1.学生须凭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带照片的学生卡)参加考试。两证不齐全者,应在考前到所在学院开具证明,方可参加考试。无证件者或证件不齐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2.学生应在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要求坐好,并将有关证件放在课桌左上角。迟到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3.闭卷考试时,书包、书籍、笔记、纸张、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经任课教师允许的除外)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考试过程中和考试后,若发现学生携带涉及考试内容的物品,无论是否抄袭,一律按考试作弊处理。

4.学生答卷应使用黑色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不得使用铅笔、红色笔或蓝黑色笔(考试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学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确需借用,必须获得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询问涉及试卷内容的问题。学生对试卷字迹不清等情况提出询问时,监考教师当众答复。

6.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替考、打小抄、偷看别人试卷、有意让别人看自己试卷、交头接耳、传小条、做小动作和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凡作弊或协同作弊者,监考教师有权要求其停止考试。

7.考试过程中,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中途离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获得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场。学生一旦交卷,不得以任何理由返回考场。

六、及时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1.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将依据《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将根据《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2.监考教师或巡考人员在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后,应当场收缴并保存有关证据,立即终止该生考试, 填写违纪作弊情况记录表,及时向教务处通报。

3.教务处接报后通知学生所属学院,按照违纪处理程序及时调查取证,在考试结束后半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建议及时上报教务处,并做好违纪作弊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4.教务处接到学院处理建议之后,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定性并签署处理意见,转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接到上报材料之后,须根据违纪处分条例的要求,上报分管院领导,同时进入违纪作弊处理办文程序,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为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说情开脱,干扰对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如经查实,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6.对于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三好生、奖学金获得者,如有违纪作弊行为,除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还要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取消职务、取消资格、追回当学期已获得奖学金的处理,并取消其当学年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及毕业时各类评优资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20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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