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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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其在学习和生活中的经济压力,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国家助学金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被我校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及金额根据上级部门下拨至我校的人数及金额确定,国家助学金分为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资助经费分秋、春两学期发放。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经各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评审与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校内终审机构为我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详见《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内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申请。学生向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个人材料;

(二)提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对照申请条件,严格按要求确定初选名单,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查

(三)初选。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提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学院初评,确定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参评初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学工处提交学院推荐学生名单;

(四)审定。由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全校推荐学生进行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

(五)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向校领导报批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审定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接到国家下拨的资金后,统一将国家助学金按要求发到学生个人银行卡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助学金评选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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