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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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特师〔201886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和监控,建立健全教学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着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和监督责任,其主要工作是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引导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教学督导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校级督导10-12名,对全校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五条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院级督导3-5名,在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负责本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教学督导组组长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担任,院长或教学院长不兼任组长。

第三章聘任与考核

第六条校级督导由学校在教学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退休教师及有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经历的行政管理人员中选聘。院级督导由各学院选聘。选聘程序是:拟聘人员填写教学督导申请表(附件1),报送教务处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颁发正式文件。

第七条教学督导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的政策水平。

2. 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

3. 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在学校和本专业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4. 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沟通能力强,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5. 校级督导要求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完成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在职人员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上,退休教师年龄在65岁以下。

6. 院级督导要求原则上具有副高以上的职称,教学经验丰富,能完成教学督导工作任务。

第八条校院两级督导聘期均为两年,由学校颁发聘书。督导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受聘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对不能履行督导职责者,学校有权做出解聘决定。

第九条教学督导的考核

教学督导员每学年考核一次,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委托教务处组织。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出勤率、工作效率、督导业绩等。

教学督导员的考核程序为:填写《教学督导员考核表》(附件2),校级督导由教务处评议,院级督导由督导组组长评议,教学督导委员会审定。考核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凡考核不合格或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开展督导工作的,可以提前解聘。

第四章职责与职权

第九条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 制订工作计划。制订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学期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二级学院教学督导队伍,保证教学督导工作正常进行。

2. 教学巡视。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总结反馈巡视情况。

3. 课堂教学督导。随堂听课,校级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学时,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运行和效果进行随机检查与评价;及时与师生交流,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

4. 专项检查。开展教学常规、实验教学、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必读书目、听课制度落实情况等专项教学检查,撰写评价与分析报告。

5. 专项调查与研究。结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通过查阅教学档案、听课、访谈、问卷调查、研讨会议等方式,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专题调查与研究。对师生反映的教学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 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帮助教师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7. 参加督导例会。委员会工作实行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了解教育教学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8. 编制督导工作简报。通报督导工作进展,公布专项检查报告,推广学院教学工作经验和成果。

9. 完成学校交给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条二级学院督导组职责:

1. 监控课堂教学质量。定期或随机到课堂听课,掌握本学院课堂教学情况,每位院级督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学时,并将有关建议及时反馈任课教师。

2. 实验教学检查和评价。定期或随机检查各类型实验及其实验项目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内容)、实验教材(指导书)、实验准备、教师辅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操作及教师指导、实验报告的完成和批阅情况及管理存档等。

3. 实践教学环节检查和评价。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答辩环节,论文质量,课程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以及基于项目的学习的组织开展、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等。

4. 课程考核环节检查和评价。包括:考核方式,考核组织,考场秩序,命题质量,试卷管理,成绩评定,成绩分析和管理等。

5. 教学管理检查和评价。包括:教学环境、教学条件、教学秩序、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文件等。

6. 教学档案检查和评价。包括:教师教案、课程作业、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作业等。

7. 教师考核和认证。包括:新教师课堂准入考核,主讲教师授课资格认证,帮助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基本功、教学能力和水平等。对新教师开展授课资格检查(开课申请、听课笔记、指导教师评语等)、教学准备检查(教学大纲熟悉、教学日历编排、教案制作、教学设计、教材选用等)、试讲考核等,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或认证。

8. 学院督导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保证教学督导工作正常进行。

9. 教学督导委员会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权:

1. 教学督导对校、院教学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专业培养方案、教师任课安排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知情权。

2. 教学督导对教师的教学情况有评议权。

3. 教学督导对校、院教学工作有建议权。

4. 教学督导对校、院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活动有参与权。

5. 教学督导对校、院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包括教研室或课程组以及教师个人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案、教材、课件、试卷、实践报告等)有调阅权。

6. 教学督导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实行主任(组长)负责制。主任(组长)主持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召集教学督导开会、安排布置工作、总结教学督导工作等。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例会,学习有关文件,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政策,掌握有关管理规定,汇集并讨论督导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督导报告。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实行督导工作登记制度。教学督导委员会(组)应做到每项工作都有案可查,每个结论都有据可依,教学督导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工作完成后,应做好存档工作(附件3);每学期填写一次教学督导员工作登记表(附件4),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实行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制度。教学督导员在检查、调研中发现问题,应填写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单(附件4),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反馈,并全程跟踪问题的处理,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六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教学督导的听课情况、教学质量评价、发现的共性问题、改进教学的建议等应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教学督导委员会(组)实行工作总结制度。每项工作结束时,教学督导委员会(组)都应形成总结报告。在每学期结束前,教学督导委员会(组)要进行督导工作学期总结。每学年终,要形成对教学督导工作的学年总结,向教学督导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专项经费,其中部分经费用于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津贴发放和教学指导、调研和评估等费用。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工作津贴的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校级督导平均700/月,二级学院督导组组长200/月,成员150/月,一学年10个月计发放。

第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各学院和广大教师应重视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的检查与指导,支持和配合教学督导开展各项工作。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开展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对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员申请表

2.          年度教学督导员考核表

3.          教学督导员工作登记表

4.          学年        学期教学督导信息反馈单

5.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听课记录表

  附件.docx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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